退休后產生工作糾紛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爭議?
2018-06-25 16:36:33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00年4月1日,徐女士受聘于某水泥公司,從事保安和廚師工作。2001年1月6日,徐女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該水泥公司并未為她辦理相關退休手續,仍然聘用她為公司的職工。2006年3月27日,公司向徐女士出具《工資補發確認書》一份,內容為:“徐某某,女,2000年4月1日受聘于水泥公司,履職保安和廚師工作,月薪(含工資和補貼,另有社保和醫保)人民幣800元,至今已有5年零11個月,即71個月。在此期間,因公司資金極度困難,僅每月發放其個人生活費100元。鑒于以上情況,公司確認,待公司重組成功,一旦有資金,立即優先償付徐某某的欠薪和社保、醫保待遇。補發徐某某的薪資71個月×(800-100)=49700元。”從2000年4月至2012年5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止,公司共拖欠徐某某工資82579元。2012年5月12日,該水泥公司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徐女士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鑒于我公司目前面臨資產被拍賣,公司無法繼續運營的實際情況及你私自出租公司土地的事實。故公司特通知如下:自你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公司與你立即解除事實勞動合同關系,你不再是公司員工。至于公司拖欠你的工資及保險費用,請你于2012年5月18日前立即向公司申報,公司將在資產清算時一并予以解決。”
2013年3月18日,徐女士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委員會以原告已達退休年齡,不具有勞動主體資格為由,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另查明,海水泥公司成立后因種種原因,原計劃的水泥生產及其他項目一直未能真正投產,公司目前沒有辦公地點,沒有生產廠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公司已名存實亡。公司從招聘徐女士至今一直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一直未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此,原告徐女士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于2012年5月12日解除。
【案例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產生工作糾紛是否屬于勞動合同爭議。
原告徐女士受聘于被告水泥公司的時間為2000年4月1日,原告于2001年1月6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不到1年即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從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至2005年12月,被告每月都向原告發放生活費100元,并注明拖欠工資的情況。從2006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每月向原告發放工資450元至750元不等。2012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也認可了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于原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在被告處工作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該條立法的本意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并且現行法律中并未禁止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勞動關系。2001年1月6日,當原告年滿50周歲時,被告并未參照退休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而是讓其繼續工作至2012年5月12日,說明雙方勞動關系在原告50周歲以后仍然延續。因此,原告達到退休年齡后仍然與被告存在的用工關系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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