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勞動報酬可依法申請支付補償
2018-06-25 16:36:00 評論:0 點擊:290
【案情簡介】
2008年3月8日,高女士與旅行社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約定3月8日至4月8日為試用期,月工資為3000元,其中50%為基本工資,另外50%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后才能發放的薪酬。后該旅行社在4月8日至6月8日兩個月間,各拖欠高女士基本工資750元,共1500元。在此情況下,高女士于6月10日向旅行社口頭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后旅行社口頭答復高女士,同意其請求,但未給高女士補發拖欠的工資。高女士無奈之下向勞動仲裁法庭申請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額外補償金。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員工辭職后,如何依法要回被拖欠的勞動報酬。
第一,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案中,由于旅行社未足額支付高女士的勞動報酬,因此高女士依法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高女士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依法可以要求旅行社補發拖欠的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旅行社拒絕支付還應當加付賠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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