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難病妻向負心丈夫討要生活費
2018-06-25 16:04:09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莊某1999年嫁給李某,李某現在某鎮政府部門工作,雙方共同生育一女孩,已10歲,就讀小學四年級。
莊某結婚的第二年,由于引產引起的高血壓并發癥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造成雙目失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更讓她痛苦的是,丈夫自從她生病后有了外遇,還經常對她進行毆打。李某不僅不關心照顧莊某母女的生活起居,在經濟上也不給予支持,母女二人生活在痛苦之中。經相關部門調解,丈夫李某承諾每月支付400元給莊某母女。縣婦聯、鄉鎮政府也經常在節日期間看望慰問這對貧困母女。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以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均屬于法定義務,如果一方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莊某雙目失明是由于婚內引產引起高血壓并發癥未得到及時有效治療造成的,李某當然對妻子莊某負有扶養的義務。同時李某對孩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而李某不但不盡扶養義務,而且有外遇不回家,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在生活上對莊某及孩子均不予以照顧,李某的行為已構成遺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莊某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及孩子的合法權益,并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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