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可以隨著物價上漲增加嗎?
2018-06-25 16:03:29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盧某與黃某于2009年5月登記結婚,2009年11月生育小兵。2011年8月,盧某與黃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愿離婚,婚生孩子小兵由黃某撫養,盧某每月5日前支付給女方孩子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1000元,至孩子18周歲止,18周歲后的有關費用日后雙方重新協商。之后,雙方到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盧某依約每月向黃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1000元。
目前,小兵就讀某幼兒園。由于小兵對牛奶易過敏,平時靠飲用羊奶來補充蛋白質,曾因過敏性皮炎住院治療。隨著年齡地增長,生活、教育費用逐年增加,黃某認為盧某支付的1000元撫養費已無法滿足孩子小兵的需要。黃某遂多次找盧某協商,要求其增加撫養費至1500元。盧某認為,雖然自己月收入達10000元,但尚有2個孩子需要撫養,而且黃某作為母親有義務承擔撫養費,因此不同意增加小兵的撫養費。雙方協商不成,黃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小兵體質較弱,尚且年幼,所需飲用的羊奶也確實比牛奶昂貴。故綜合小兵的需求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以及盧某的負擔能力,同時考慮盧某尚有其他孩子需要撫養,小兵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至1500元過高,本院予以調整。判決盧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5日前支付給小兵撫養費1300元。盧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撫養費變更問題,應正確理解和把握好如下幾個法律規定:
第一,子女有權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撫養費:1.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第二,子女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三,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截止時間。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在子女未喪失勞動能力的正常情況下,子女年滿18周歲的,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撫養費,除非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在本案中,小兵是未成年人,目前就讀幼兒園,加上有過敏體質,需要飲用羊奶補充蛋白質,隨著年齡增長,需要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逐年增加。盧某與黃某離婚時約定由盧某承擔的每月1000元撫養費已難以滿足小兵正常開支的需求。盧某月均收入10000元,有能力為小兵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為了保證小兵的健康成長,應當適當增加其的撫養費。考慮到盧某仍有其他兩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若要求其承擔過多的撫養費,則會損害其他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和本地的生活水平,酌情判決盧某在原來的基礎上每月增加300元的撫養費,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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