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權?
2018-06-25 16:19:46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陳某和覃某于2008年結婚,同年育有一男孩。因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雙方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歸男方覃某撫養,每個月女方陳某可以看望孩子4次。可是離婚后,當陳某去看望孩子時,覃某總是找各種理由不給女方探望,陳某多次與其協商,但覃某拒不理睬。陳某該如何行使自己的探望權?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母親如何行使探望權的問題。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若另一方拒不執行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值得注意的是,父或母行使探望權應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度。
在本案中,陳某和覃某離婚后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一個月可探望孩子4次。在女方探望孩子沒有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情況下,覃某不得拒絕女方探望。現覃某沒有證據證明陳某探望孩子對其健康成長不利,因此覃某拒絕陳某探望孩子的行為已侵犯了陳某的探望權。如雙方就探望子女問題協商不成,陳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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