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生母能要求孩子贍養嗎?
2018-06-25 16:19:32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某縣一位年過七旬的老母親吉某早年結婚生下3個孩子,離婚后嫁到外地,沒有撫養3個孩子,3個孩子相依為命,艱苦度日。10多年后,吉某又離婚回來,3個孩子都不愿意接納母親。近年來,吉某已年老體弱,無法維持生活。多次找村委會要求幫助解決贍養問題,村委會幾次調解都沒有結果。生母要求親生孩子贍養合理嗎?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子女贍養父母的問題。母親離婚后外嫁,并不終止母親與子女的關系,同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生活困難的母親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在本案中,吉某離婚后外嫁,并不終止其與3個孩子的關系,離婚后3個孩子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雖然吉某在孩子年幼時未盡到完善的撫養義務,但當孩子成年而吉某漸漸衰老、生活困難時,3個子女應當接納并贍養吉某。子女對吉某的贍養義務,并不因吉某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當3個成年子女不履行對吉某的贍養義務時,年老體弱且生活困難的吉某要求子女贍養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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