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分裂癥的成年女兒,有權要求父親出錢治病嗎?
2018-06-25 16:04:28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吉某與本村青年韋某婚后育有一女,因丈夫韋某犯盜竊與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一年后吉某帶女兒改嫁。2003年,韋某刑滿釋放,女兒回來與父親過年,之后就回去與母親吉某居住。2008年,年滿18周歲的外出打工的女兒被檢查患有精神分裂癥。母親吉某再婚后,家庭經濟困難,三個孩子都在上學,為了給女兒看病家里已負債累累,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吉某要求前夫一起出錢繼續給女兒看病。可前夫及其家人認為女兒從小與母親生活,與他們沒有關系,拒絕出錢給女兒看病。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父母離婚后,父母對成年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作為妻子的吉某在離婚后,帶著女兒改嫁,但女兒和前夫的父女關系并沒有改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女兒雖已成年,可她患有精神分裂癥,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作為父親的韋某有義務支付女兒的醫療費用將女兒的病治好,因此韋某出錢給女兒看病是他應盡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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