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要求養子贍養既合情也合理
2018-06-25 16:19:19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吳某的丈夫已去世多年,早年因丈夫無生育能力,故吳某收養丈夫二哥的一子一女,含辛茹苦將兒女養大供其上學。現在養女已嫁到外地多年,養子也成家并育有子女。2007年,養子陳某蓋新房搬出舊屋,從此不再照顧吳某。隨著吳某年事漸高,生活無法自理,要求養子贍養,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養子女贍養養父母的問題。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對養母具有法定贍養義務,生活困難的養母有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權利。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在本案中,吳某收養一子一女,含辛茹苦將他們養大成人,雖然養女已經嫁到外地多年,養子陳某已獨立成家,但吳某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當陳某不履行贍養義務時,年事已高、無法自理、生活困難的吳某可要求陳某支付贍養費。贍養養父母不僅是養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養子女道德良知所系。因此,生活困難的養母吳某要求養子陳某贍養的要求合法合理。同時,嫁到外地的女兒也同樣負有贍養吳某的義務,吳某也有要求女兒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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