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撫養,誰該負責任?
2018-06-25 16:30:52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07年,女子溫某與鄧某結婚,不料婚后雙方性格均過于強硬,生活中多有摩擦,鄧某在暴怒時常常動手施暴,溫某多次受傷,甚至有一次被毆打致流產。2011年5月,鄧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溫某缺席法庭,最后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男孩歸鄧某撫養。2012年2月,雙方再次感情復燃并同居,同居期間溫某又懷有一子,于是溫某要求鄧某復婚,鄧某推說等她生了孩子再說。然而雙方在同居時又多次吵架,加上父母干涉,家庭矛盾再度激化。當溫某在醫院生下一男孩后第6天,鄧某父母留下3000元給溫某,便將孩子抱走,留下溫某獨自在醫院不管不顧,溫某及其家人決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法律問題。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本案中,鄧某與溫某離婚后感情復燃并同居,鄧某與溫某并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之間屬于同居關系,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有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如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溫某撫養。
其次,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溫某在主張孩子撫養權的同時可以一并要求鄧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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