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重疾遭遺棄,醫(yī)療費理應共分擔
2018-06-25 16:20:00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李某于2006年與本村男青年何某相戀,20 08年雙方按照當?shù)氐娘L俗辦酒席結婚,但未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xù)。2009年李某產(chǎn)下一女后,由于兩側髖骨頭壞死。2010年到廣州某醫(yī)院治療,手術費用20000元,其中報銷了8000多元。術后仍然不能行走,必須依靠拐杖。因此,何某將李某送回娘家,并聲明要與李某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何某支付剩余手術費用12000元的一半。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李某與何某的“婚姻”是否合法;二是李某要求何某承擔手術費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本案中李某與何某于2008年按當?shù)仫L俗辦酒席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雙方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之間屬于同居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chǎn)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李某與何某的同居關系可自行解除,即使一方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法院也不會受理。但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李某要求何某承擔的手術費是由于李某產(chǎn)后兩側髖骨頭壞死而產(chǎn)生的治療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十二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chǎn)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jīng)濟幫助。”因為李某的手術費用產(chǎn)生在同居期間,可視作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務,李某有權要求何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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