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妻”爭遺產引發官司
2018-06-25 16:34:55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王某向法院遞交訴狀稱:自1998年8月,她的丈夫李某心肌梗塞死亡,丈夫前妻之子女李某一、李某二取走了家里大部分存款及工程款,侵害了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所占有的財產,并對李某遺產依法分割。
李某的前妻李某花也將一紙訴狀遞到了法院,稱其與李某是合法的夫妻關系。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應認定無效。訟爭的財產系她與李某共同創造的,請求分得4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李某于1996年6月5日登記結婚,屬合法的夫妻關系,其請求分割與李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及依法繼承李某遺產,理所應當,應予支持。李某一、李某二系李某與前妻李某花所生子女,對李某遺產亦依法享有繼承權,李某花與李某1993年5月24日離婚,故對李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李某遺產的繼承問題。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李某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遺產的一半分出歸王某所有,由于李某生前未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另一半遺產繼承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 王某與李某于1996年6月5日登記結婚,屬合法的夫妻關系,因此,王某作為配偶可以繼承李某的遺產;李某一、李某二系李某與前妻李某花所生子女,王某與李某生的孩子,以上3人作為子女對李某遺產均依法享有繼承權。前妻李某花對李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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