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妻有權分割應得拆遷財產權益
2018-06-25 16:35:29 評論:0 點擊:334
【案情簡介】
2008年,潘女士帶著兒子小李與曾某再婚,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小曾。2009年8月,曾某家的房屋拆遷,潘女士、小李根據當地拆遷政策在曾某戶享受了補空方和低價位商品房計劃。后潘女士與曾某離婚。2014年,曾某的父親作為該戶代表購買低價位商品房兩套。潘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其與兒子小李在曾某戶的拆遷權益。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潘女士和小李屬于經政府核批的安置對象,享有相應的安置利益,判決潘女士、小李享有一定份額。判決后,曾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上級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安置房屋歸曾某及其父母所有,曾某及其父母給付潘女士、小李20余萬元。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潘女士離婚后可否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拆遷財產權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本案中,潘女士帶著兒子小李與曾某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某家的房屋拆遷,潘女士、小李根據拆遷政策在曾某戶拆遷中享受低價位商品房購房計劃,拆遷安置權益是一種財產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潘女士與曾某離婚后, 曾某的父親作為該戶代表購買低價位商品房兩套,雖然潘女士與曾某已經離婚,但并不妨礙潘女士請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拆遷財產權益。因此,夫妻離婚時補償安置尚未落實的,在離婚后仍可要求分割相關財產。通過法律途徑,潘女士較好地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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