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婦女離婚得經濟幫助
2018-06-25 16:35:45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05年,女子張某與莊某經同村人介紹認識,2006年8月兩人登記結婚,張某婚后生育一子。2011年5月開始,莊某以張某對家庭不負責任等為由連續3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張某是三級智力殘疾人,沒有經濟收入和住房,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活困難的情形。法院認為,莊某與張某歷經3次離婚訴訟,2011年年底張某離開莊某,雙方分居3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判定兩人離婚,婚生子由莊某撫養,莊某給付張某經濟幫助費人民幣20000元。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可以從另一方獲得適當的經濟幫助。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張某為智力殘疾人,沒有經濟收入和住房,屬于法律規定的生活困難的情形。因此,張某與莊某離婚時,張某作為困難方,有權獲得莊某適當的經濟幫助,法院酌情判決莊某支付20000元經濟幫助費,較好地維護了張某的權利,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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