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老妻居住權受法律保護
2018-07-02 11:11:20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張老太與高某系再婚夫妻,高某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小高也由張老太和高某撫養長大。高某生前立下公證遺囑,將其所住房屋遺贈給兒子小高。高某去世后,小高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并向法院起訴要求張老太遷出房屋。一審法院認為,小高系房屋的產權人,遂判令張老太限期搬離。張老太不服,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張老太無其他住房,無固定生活來源且對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權的情況下,小高要求張老太遷出房屋有違公序良俗,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老太有權繼續居住該房。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張老太是否有權繼續居住使用高某遺贈給小高的房屋。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張老太與高某系再婚夫妻,小高也由張老太和高某撫養長大,張老太作為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小高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在法律上小高有贍養扶助張老太的義務。此外,高某生前與高老太一直居住在高某的房屋里,高某將房屋遺贈給小高后,小高辦理了房產證,房屋產權屬于小高,但小高在張老太沒有其他住房、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情況下要求張老太遷出房屋欠妥,違反了我國公序良俗,與尊老愛老的道德觀不符,小高也未對張老太盡到贍養扶助義務,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認定張老太對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權,張老太因婚姻關系所產生的居住權益不因高某的去世而消失,其居住權受法律保護,可以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該判決有效保護了孤寡老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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