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小三”受處罰,維護權益需理性
2018-07-02 11:07:51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張某與丈夫何某已結婚30年,育有兩個女兒。張某在得知丈夫何某與黃某有染后,對第三者黃某氣憤不已,遂帶著小女兒擅自闖入黃某的住處,毆打黃某,還毀壞了黃某的電腦等財物。事發后,黃某報警,派出所給予張某行政罰款500元的決定。后經當地婦聯深入做黃某的工作,第三者黃某表示與何某斷絕來往,不會再插足張某的家庭。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婚外情而引發的合法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侵權案件。
何為“小三”?“小三”是目前社會對于那些插足他人婚姻,與婚姻當事人一方搞婚外情的人的一種俗稱。我國《婚姻法》第三、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期間一方背著另一方而涉及婚外不正當性行為,與他人搞婚外情,是對忠誠義務的違背,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兩性關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內,這是婚姻的本質要求,夫妻同居,互負忠實義務,既是家庭穩定和睦的基礎,也是人口繁衍、確定父母子女關系的保證。忠實與同居,夫妻互為義務人,除當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的第三人也是義務人,他或她負有不與有配偶者同居、不破壞夫妻忠實義務的責任。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與他人同居,構成了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重要法定理由之一,同時還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第三者與有配偶者通奸屬于對配偶他方的侵權行為,有些國家允許無過錯方向第三者提起中止妨礙之訴,還賦予無過錯方向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有過錯的配偶一方,至于與過錯的配偶一方通奸、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系的第三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民事法律也沒有專門的規定。實際生活中,第三者的侵權行為通常只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道德上的批判。
由于第三者不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法律沒有明確賦予無過錯配偶向第三者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F實生活中,無過錯配偶為了泄憤與解氣,面對第三者,往往采取比較極端的行為,如扒光第三者的衣服讓其裸體示眾,或拍攝不雅照片四處散發,或毆打第三者等等。殊不知無過錯配偶的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侵犯了他人隱私權,或對他人構成了侵權,此時無過錯的配偶方由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輕則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重則構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懷疑黃某與丈夫有染,因為氣憤,對黃某進行毆打,毀壞其財物就是典型一例。鑒于張某的情節輕微,派出所才給予其治安處罰,罰款500元,如果情節嚴重則有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梢?,暴力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問題復雜化。
眾多與張某相同遭遇的案例告訴我們,在遇到第三者插足、危害婚姻家庭關系時,作為無過錯的配偶一方,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該冷靜,學會“智斗”,采取多種合法的措施理智應對,切忌意氣用事。如圖一時解氣,沖動地采取暴力或曝光隱私的手段“教訓”第三者,是極不理性的,如因此而觸犯法律受到處罰,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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