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判決不準離
2018-07-02 11:05:04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張某與符某于1999年認識,2001年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2011年補辦結婚登記。近來因丈夫有外遇,妻子帶著娘家人現場捉奸并當面毆打撕破第三者的衣褲。丈夫現場撥打110報警,夫妻矛盾從此加劇繼而分居生活,丈夫以此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自由戀愛而同居生活,且育有一男一女,時隔10年又補辦結婚登記,可見夫妻感情基礎較好。婚后由于雙方彼此缺少溝通,近來因原告有了外遇被被告發覺后才導致夫妻矛盾加劇,被告如今出于對孩子健康成長及家庭團結的考慮,不同意與原告離婚,體現了被告對原告的寬容與諒解,可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的離婚訴求尚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第三款之規定。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告能多一些體貼和關愛,被告對原告也要多一些理解和寬容,彼此間互相忠實履行夫妻間的義務,教育好子女,共同維護家庭的穩定。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符某離婚。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夫妻缺少交流、一方有外遇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破裂,達到真實、完全、長久地無法挽回的地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如何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考察:一是看婚姻基礎,即雙方結婚時的感情狀況;二是看婚后感情,即結婚后雙方的感情狀況;三是看離婚原因,即產生離婚糾紛的真正原因;四是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條件。人民法院完全能夠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根據客觀事實和證據,以及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雙方離婚。
夫妻感情深淺影響夫妻關系,夫妻關系的好壞同樣也影響夫妻感情,兩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婚姻是夫妻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不僅是我國傳統彰揚的美德,也是婚姻的本質要求,這對于維護“一夫一妻”原則,保護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權益,都有重要意義。為增進夫妻感情,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關系,夫妻之間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應互敬互愛、互相扶助,精神上要互相體貼、慰藉,生活上要互相照料,經濟上要互助合作。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兒育女,在同居10年后補辦了結婚登記,說明雙方在同居以后建立了夫妻感情。之所以發生婚姻糾紛要求離婚,是因為雙方之間缺少交流溝通和原告張某的外遇,導致夫妻之間矛盾日益激化、被告作出不理智的沖動行為。從責任角度來說,原告張某與他人同居違反了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也是導致被告毆打第三者的原因,顯然在這起婚姻糾紛中,原告過錯明顯,要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不同意離婚,體現了對原告錯誤行為的寬容與諒解,說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雙方加強理解,增進互相信任,原告改正自己的錯誤,婚姻關系是可以繼續維持的,而且婚姻關系的維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不僅不能解決矛盾,甚至會激化矛盾,可能會造成對女方的二次傷害,未能有效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因此,從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出發,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維持原、被告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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