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瞞婚”引發的苦果
2018-07-02 11:04:49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李某是某大學的大二女生,大一時在網上認識某政法學院一男生。兩人認識半年后,李某就在男友的鼓動下偷偷回老家登記結婚,沒有告訴家里人,回校后兩人就在校外租房子共同生活。此后不到半年的時間,男方經常打她,她無法忍受這種暴力,提出離婚。但男方威脅她,揚言說如果她敢離婚就對她報復。李某非常害怕,只好將情況告訴父母,父母馬上從外地趕來,到婦聯反映這一情況,希望婦聯幫助解決。
由于雙方都是在校大學生,婦聯根據情況,建議李某將此事報告所在學校,由校方出面與男方的學校溝通解決。李某回去后按照婦聯的建議順利解決了問題,最后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
【案例點評】
本案的糾紛是由“瞞婚”引起的,但問題的關鍵不是“瞞婚”,而是草率結婚引發的后果。
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也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將是否結婚、與誰結婚的決定權,完全賦予了當事者本人,排除了各種外來的影響。但是實行婚姻自由,當事人應該以對自己、對社會、對后代嚴肅負責的態度對待婚姻,不能草率沖動。同時,完全自愿并不排斥男女雙方就個人婚事向父母、親友等征求意見,不排斥父母、親友等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有益建議。
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因為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以雙方自愿為條件的,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維持下去的時候,依法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對雙方、對社會都是一件好事。對夫妻雙方來說,有提出離婚的自由,也有不同意離婚的自由,但不能對他方的離婚請求干涉、阻撓,否則就是干涉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在校大學生李某通過網絡認識了男方,雙方相識僅半年,在沒有告知父母,更沒有征求父母意見的情況下,偷偷登記結婚,顯然她對自己婚姻的態度是輕率的。這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沒有建立起感情的婚姻是很容易產生矛盾并導致離婚的。婚后的不幸福即是李某草率結婚的必然結果。為了結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要求離婚,這也是法律賦予李某的權利與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礙。男方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威脅報復,已經構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如果他實施了暴力,則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應當受到相應刑事處罰。幸好在婦聯與學校的共同努力下,及時化解了矛盾,幫助雙方結束了痛苦的婚姻,也挽救了一對沖動的年輕人。
本案告訴我們,婚姻非兒戲,要慎重,婚姻自由絕不能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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