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好合好散
2018-07-02 11:07:01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符某與鄭某自由戀愛并于2006年6月進行了結婚登記,兩人育有一女。由于婚后符某經常懷疑鄭某對婚姻、家庭不忠誠,兩人分居兩年多后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婚生女由自己撫養。而符某認為如果鄭某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并將女兒交由自己撫養則同意離婚。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堅持離婚,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雙方當事人離婚、婚生女由符某撫養,鄭某自愿給予符某16萬元的調解協議。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在法院調解下達成的離婚案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般情況下,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要從實際出發,本著改善和鞏固婚姻關系的精神多做調解工作,凡是通過調解能夠解決婚姻糾紛的,就不要采取判決方式。通過調解,或促成雙方和好,或促成雙方達成同意離婚、合理分割財產、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生活的協議。事實證明,調解有利于正確、及時地處理離婚糾紛,有利于緩解夫妻間的矛盾,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解決婚姻糾紛的方法。
本案中,雙方彼此缺乏信任,實際分居已兩年多,婚姻已名存實亡,鄭某提出離婚后,符某并不反對,說明雙方在離婚問題上的意見基本上是一致的。故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夫妻關系已經破裂,符合離婚的條件。雙方同意離婚,為法院的調解奠定了基礎。法院根據雙方對待離婚的態度,結合本案女方沒有工作、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的實際情況,依法對本案進行了調解。在案件調解過程中,法院從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出發,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方案:為了兒童的健康成長,女兒交由女方撫養;考慮被告符某沒有工作,原告鄭某在財產上給予援助。在法院對雙方進行法理、情理相結合的調解后,鄭某最終愿意向符某分期支付16萬元的生活援助金,婚生女由符某撫養。
本案調解協議的達成,使雙方好合好散,由此避免了一場紛爭,減少了一場對峙,同時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方在財產上獲得了補償,對未成年子女也做了恰當的撫養安排。雖然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和平分手,未成年子女也得到了妥善安排,但從家庭生活和婚姻關系來說,夫妻之間多一些信任,多一些溝通,則可能避免離婚的悲劇,子女也可以在完整的家庭里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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