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特殊的結婚案例
2018-07-02 11:06:13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12年,陳某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陳某即將服刑之際,承辦法官了解到其在被捕前正準備結婚,但一直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現案件已作出判決,罪犯陳某也將移交監(jiān)獄執(zhí)行。法官得知陳某與未婚妻感情深厚,且女方認為,陳某是一時糊涂犯下大錯,其認罪態(tài)度極好,相信他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為了讓陳某能夠安心服刑,更好地接受改造,王某請求在陳某移交監(jiān)獄執(zhí)行前與之辦理結婚登記。在法院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陳某的未婚妻王某得以前往看守所,與陳某拍攝結婚登記所需照片。與此同時,法院積極協(xié)調,希望民政局能夠同意派員到看守所辦理結婚登記。經過多方努力,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在看守所的會見室為兩人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xù)。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特殊的婚姻登記事例,也是一樁溫馨感人的美好事件。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也規(guī)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唯一程序條件。
本案的陳某與王某準備結婚,但在結婚前陳某因犯罪被逮捕并判處有期徒刑。陳某失去了人身自由,當然也就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了。陳案承辦法官了解情況后,從人道主義出發(fā),根據陳某的實際情況,聯(lián)系看守所,聯(lián)系婚姻登記機關,帶領其未婚妻到看守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使陳某雖失去了人身自由也能登記結婚。本案中,承辦法官的職責本應是查清陳某的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判決。現卻在審判之外,幫助陳某結婚是值得稱贊的善意之舉。
結婚前因罪獲刑,對于當事人陳某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打擊。陳某與未婚妻王某心心相印,兩人為結婚事宜已經準備了很長一段時間,婚事因此而擱置,雙方都感到萬分傷心。尤其是未婚妻王某,她多次向法院請求幫助,希望能在陳某移交監(jiān)獄執(zhí)行之前與之結婚,令陳某安心服刑,更好地接受改造。法官也認為,婚姻的慰藉與責任有利于陳某的改造。所以,法官出面幫助這對有情人達成了夙愿。
錯誤報告 分享到:
相關信息
- “假離婚”的代價
- 由“瞞婚”引發(fā)的苦果
- 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判決不準離
- 事實婚姻當事人可以離婚并獲得賠...
- 兩地分居三年,引發(fā)離婚債務糾紛
- 不辦理結婚登記,按舊風俗結婚不...
- 一樁特殊的結婚案例
- 離婚財產分割協(xié)議不得隨意反悔
- 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好合好散
- 親子鑒定明責任,但不能保婚姻
- 毆打“小三”受處罰,維護權益需...
- 重調解,無業(yè)婦女離婚得補償
- 法官調解重情理,女方生病得補償
- 上門女婿難當,恣意離婚草率
- 都是“賭博”惹的禍
- 丈夫重婚,妻子應主動維權
- 妻子患病喪失勞動能力,丈夫申請...
- 丈夫擅自把婚離,妻子知情訴民政
- 丈夫吸毒并失蹤,妻子可以起訴離...
- 戀愛不成遭報復,相處不慎付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