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明責任,但不能保婚姻
2018-07-02 11:07:14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劉某與周某系自由戀愛,于2012年登記結婚,登記時女方已經懷孕7個月,兩人正準備舉行婚禮,男女雙方家庭對婚禮及聘禮細節也進行了商談,但雙方家庭卻在談聘禮的過程中產生了矛盾。男方認為感情破裂,堅決離婚,經過調解后女方也同意離婚,但是提出因為當時腹中孩子月份較大,要把孩子生下來,要求在男方家中保胎,直到孩子出生3個月后再離開,費用由男方負責。男方也同意此要求,并安排女方住下待產及生育。此后,女方順利生下了一個健康女嬰,在生完女孩3個月后,男方仍然提出離婚,但女方堅持要男方支付20~30萬元才離開,女方甚至從其娘家糾集親屬去男方家打鬧,并聯系新聞媒體等進行曝光,還到各單位上訪。
在糾紛調解過程中,男方懷疑孩子不是他親生,要求做親子鑒定。經過檢測后確定,女方產下的女孩確實屬于男方所生。經過協商,男方同意每月支付2500元給女方作為孩子的撫養費用,并達成如下協議:一是同意女方一直居住在男方家撫養孩子至1周歲,直到女方同男方辦理離婚手續為止;二是同意將孩子的戶口落戶到男方家戶口上;三是沒有簽署離婚協議前,男方負責女方在男方家居住生活起居的所有費用。男女雙方達成協議后,也按照協議繼續共同在男方家生活。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離婚案件,也是一場婚姻鬧劇。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它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因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據此,結婚應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如雙方感情破裂則可以離婚,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也不允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當事人雙方本是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卻因雙方家庭在婚禮與聘禮上的矛盾而放棄感情,要求離婚,這是極不理智,視婚姻為兒戲的行為,也是一種不負責的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這一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特別規定,旨在保護懷孕婦女、胎兒或嬰兒。本案中雙方登記結婚時女方已懷孕7個月,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3個月先后兩次提出離婚,既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對于男方周某的離婚請求,女方劉某完全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拒絕離婚,要求法院駁回周某的起訴,并判令男方履行夫妻義務,盡父親的責任。經過雙方協商,雙方將離婚延遲,為了嬰兒的健康成長,女方可在男方家暫住。這種為了子女的利益協商暫不離婚的做法也是可取的。
女方在分娩后1年內拒絕與男方離婚于法有據。但在暫緩離婚期間,女方聚集親屬打砸男方家庭,請來新聞媒體曝光,則是一種十分不理性的過激行為,這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會使矛盾激化。雖然雙方最后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本案卻有諸多問題存在,值得反思:
第一,夫妻雙方在處理家庭關系時必須依法進行,雙方都應遵守法律。本案例中雙方都采取了不冷靜和不合法的手段,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第二,采用過激手段處理婚姻家庭關系,對婚姻家庭關系本身就是一種傷害,矛盾難以調解,感情難以愈合;第三,法律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維權,合情合理。本案中,劉某濫用法律對婦女的保護措施,把法律當成威脅男方及其家庭的工具,這種行為充分表現出部分婦女的法律意識和水平低下;第四,締結婚姻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選擇,不應受到外力的干涉與限制,作為父母家人理應為當事人的婚姻祝福,而不能依舊婚俗影響當事人對婚姻的選擇與判斷,本案中雙方父母與家人的行為也是不道德的;第五,婦女應該自尊自信自立自強,不能把婚姻或子女作為籌碼,威脅對方,來勉強維持已經死亡的婚姻。
總之,本案中的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法律意識淡薄,行為偏激不理性,整體素質較差。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不僅要普法,強化當事人的維權意識,還要加強倫理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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