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喪失勞動能力,丈夫申請要離婚
2018-07-02 11:09:24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吳某,女,于1992年與李某認識后,不顧家人的反對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后感情較好,1997年生育一個女孩。后因吳某懷疑李某與劉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兩人發生爭執,李某便毆打吳某。吳某因口腔出血到醫院檢查,確診為鼻咽癌,在其妹妹陪同下到某腫瘤醫院檢查治療達2個月之久,病情穩定后回到家中,李某不愿與她同住。同年4月吳某以李某犯重婚罪、遺棄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同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裁定駁回吳某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并作出刑事判決書,宣告李某無罪。
接著,李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患病已經由有關部門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認定吳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不準李某與吳某離婚,并判決李某每月支付工資的1/4給吳某。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妻子喪失勞動能力而引起的離婚訴訟案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也就是說,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在夫妻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時,法院都會先進行調解,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一般是不準予離婚的,并不是只要向法院提出離婚,就一定能夠被判決離婚,只有在法院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才會準予離婚。正如本案中,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卻最終被駁回,是因為法院經調解認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予判決離婚。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互相扶養是夫妻間的法定義務。在夫妻間,處于弱勢的一般是沒有生活來源的妻子,因此我國《婚姻法》強調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吳某患有鼻咽癌需要治療,因為生病又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了生活來源,如果離婚,則其正常生活難以維系。作為丈夫的李某,他負有扶養吳某的法定義務。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判決不準離婚,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工資的1/4給吳某,體現了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和對弱勢群體的關懷。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了當下婚姻家庭關系的一些問題:
一、夫妻雙方不能理性坦誠地解決矛盾。本案中,李某與吳某是自由戀愛,婚后起初夫妻感情很好,但是后來因為吳某懷疑李某有婚外情,導致爭執打鬧。究其緣由便是夫妻之間不坦誠。不管婚外情這個事實到底存不存在,既然出現了矛盾,就應冷靜理智地解決。夫妻之間坦誠相待,說出矛盾根源,以這種方式解決問題是行之有效的,而爭執打鬧只會激化矛盾。
二、夫妻間缺乏相互扶助的觀念。本案中,妻子吳某患鼻咽癌后,作為丈夫的李某本應照顧扶助,然而事實卻相反,他不僅不陪同吳某去治療,而且還不讓吳某回家。這種現象不僅違背道德,更違反了法律。我國傳統道德提倡“禮、義、廉、恥”,在古代“義”是夫妻連接的紐帶,拋棄妻子便是對“義”的違背。時至今日,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當夫妻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時,另一方負有扶養的義務,任何不作為都是違反法律。
三、女性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仍時有發生。本案中,吳某因為懷疑丈夫李某有婚外情,跟丈夫起爭執而遭到毆打。生病后,李某更把吳某拒之門外,不許回家居住。很明顯,這是對妻子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要多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養,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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