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重婚,妻子應主動維權
2018-07-02 11:09:11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王某是某中學女教師,丈夫張某是銀行職員,兩人育有一子。2008年,丈夫有外遇,王某通過自己取證,最終確認丈夫又與另一女子登記結婚,生有一子,居住在另一個縣城。張某起訴與王某離婚,王某到當地婦聯尋求幫助。婦聯了解情況后,建議她為自己維權。可王某不想起訴丈夫重婚罪,只想要求賠償10萬元和一套房子,孩子的撫養權歸她,撫養費由張某支付。婦聯通過做張某思想工作,最后達成協議,孩子由王某撫養,張某賠償3萬元和一套房子給王某,并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500元。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丈夫重婚而引起的離婚案件。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雖未登記,但事實上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我國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度,《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重婚行為不僅違反《婚姻法》,也觸犯了刑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于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不論是重婚一方提出離婚,還是原配偶提出離婚,如調解或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都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調解的結果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雙方和好,原告撤訴;二是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三是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做出準離或不準離的判決。本案中,張某已有配偶,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這是典型的違法犯罪行為。現張某起訴要求離婚,在人民法院和婦聯的共同調解下,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孩子由王某撫養,張某付3萬元和一套房子給王某,并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500元。
該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典型性:在當前中國社會,女性仍處于弱勢地位,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每當丈夫有婚外情,與他人同居、重婚等,大多數女性選擇容忍。因為考慮到家庭的完整、孩子的健康成長,有的想維權但不知如何維權,所以當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是一味地退讓,這使男性更加隨意,不顧及婚姻家庭,不承擔家庭的責任與義務。很多時候,對“負心漢”的縱容不僅不能讓他們“浪子回頭”,反而讓他們更加囂張。因此,作為女性,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時,應積極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一味忍讓只會使矛盾惡化,遭到更大的侵害。如遇到類似本案情形時,應像王某一樣尋求婦聯或法律工作者的幫助,及時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婚罪可以由受害人自訴,也可以由公訴機關主動追究提起公訴,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就重婚案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對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因此,重婚罪并不因雙方約定不起訴就可以不受刑法追究。對本案的張某,在協議離婚之余,還應被追究重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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