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難當,恣意離婚草率
2018-07-02 11:08:44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賴某是家中獨女,父母希望招一個上門女婿與他們共同生活。經人介紹,賴某與現任丈夫梁某相識,梁某家中有四兄弟,排行老四。賴某把父母想招上門女婿的想法告訴梁某,梁某經與家人商量,同意與賴某結婚并作為上門女婿居住在賴某家,于是賴某與梁某簽訂協議,梁某作為上門女婿與賴某結婚以后永久居住在賴某家。然而2013年初,結婚未滿兩年,梁某就悔約,不愿意再居住在賴某家,并要求兩人離婚。其實梁某與妻子賴某的感情很好,只是因為受不了旁人對上門女婿異樣的眼光而離開。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世俗觀念影響,不愿當上門女婿,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
我國《婚姻法》第九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條立法的精神是鼓勵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即法律保障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男到女家落戶,主要是解決某些有女無兒戶家庭的實際生活困難,同時還可以樹立新型的婚姻和生育觀念。法律倡導男到女家落戶,與舊中國的“入贅”具有本質的區別。“入贅”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色彩,因而普遍受到歧視。在舊社會,男女不平等,實行男娶女嫁,女子是男子的附屬品,必須到男方家生活,而男子萬不可“入贅”是一種不言而喻的規矩。新中國成立后,這種婚姻舊俗得到改革,男女平等成為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原則。男女雙方可以互為對方家庭成員,是對舊俗的突破,男到女家落戶,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基礎上的。
關于夫妻關系,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表明,不管是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還是男方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或者是男女雙方另建家庭,男女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因“嫁入”而低人一等,也不因成為“上門女婿”而在家里沒有地位。
本案中,賴某與梁某在結婚前曾約定梁某婚后到女方賴某家生活。首先,從法律上來講,這個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違法事由,是受法律保護的。其次,從情理上來說,這個約定對雙方家庭都是有益而無害的:賴某是獨生子女,其父母已年老,如果她遠嫁他鄉,對于年老的父母來說無疑是一個難以接受的事實。他們需要女兒陪伴在身邊,因為女兒不僅是他們精神上的依托,更是在他們生活無法自理時的依靠;而對于男方梁某的家庭來說,家有兄弟四人,要完成兄弟四人的婚姻大事,對其父母來說經濟壓力也是非常大的,梁某成為賴某家庭的成員可以為自己的父母減輕負擔,對家庭也是有利的。同時,其夫妻間的協議也是經過雙方父母同意,不存在違逆父母之意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提倡離婚自由,但也反對草率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須以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本案中,男女雙方感情很好,只是因為男方無法忍受“上門女婿”的標簽,礙于世俗的眼光而提出離婚。男方應該正視“上門女婿”的本質—只不過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而不是成為女方的附屬品或奴隸。其作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享有其他家庭成員的所有權利,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由于自己世俗觀念的桎梏而拋棄幸福的家庭,選擇以離婚來突顯自己的“大男子氣魄”,不僅草率,而且荒唐。因為男女雙方感情很好,不存在感情破裂的痕跡,如若因“面子”問題而離婚則是拿感情、婚姻當兒戲,是對雙方感情的不尊重,也是一種草率的離婚行為。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首先,男方要放下思想包袱,不要在意別人的看法,做為上門女婿不是丟人的事,是男女平等的體現,是男子主動維護女性權益、尊重女性地位的體現,這更能顯示出男子漢的氣魄。其次,要勇敢地承擔起撫養小孩,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不僅包括自己的親生父母、也包括配偶的父母,不僅要提供經濟方面的扶助,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撫慰。最后,對于選擇做上門女婿,得到了家人的贊同,就是最好的支持,不管是住在自己家還是妻子家,只要夫妻恩愛,生活幸福,就是最好的選擇。如果因為難以忍受別人的眼光、別人無知的議論而想要離婚,拋棄自己的責任、背棄自己的承諾、放棄自己幸福美滿的生活,是極其不理智的。作為新世紀的年輕人,我們應接受新思潮,拋棄世俗的桎梏,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義無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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