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幼女理應重判
2018-06-25 15:30:35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18日21時許,小學五年級女生鐘某到同村的被告人鐘某生家小賣店里買完東西后,在小賣店里看電視。鐘某生趁小賣店里只有自己和鐘某二人之機,便產生了與鐘某發生性關系的念頭。鐘某生將小賣店的門關上,隨后帶鐘某到小賣店臥室,強行與鐘某發生了性關系。這時鐘某的父母趕到鐘某生家小賣店叫喊鐘某的名字并敲小賣店的門,鐘某生這才停止侵犯鐘某,他要求鐘某躲起來,直至鐘某的父母離開后,才讓鐘某離開小賣店。
案發后,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鐘某生賠償鐘某部分經濟損失人民幣9967元,并取得鐘某家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鐘某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公訴機關沒有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本案中,鐘某生主觀上有奸淫幼女鐘某的故意,明知鐘某年僅12周歲,卻在其小賣部內與鐘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了強奸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法院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對鐘某生從重處罰,但因鐘某生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鐘某及其家屬的諒解,因此法院酌情判處鐘某生有期徒刑4年,既有效打擊了侵犯幼女人身權益的犯罪,同時也有利于刑事被告人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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