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起紛爭,未成年人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8-06-25 14:56:37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12年9月的一個晚上,王某友與莊某立、盧某瓊等人一起在酒吧喝酒,因買單問題引發爭執,不歡而散。莊某立認為王某友以為其沒錢買酒,看不起他,于是提議毆打王某友。其他三人同意后,莊某立伙同三人在酒吧大門口的路邊毆打王某友致其死亡,見警車到來,莊某立等四人才逃離現場。次日,公安人員抓獲莊某立,幾日后盧某瓊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法醫鑒定:王某友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閉合性重度顱腦損傷,硬膜下血腫,小腦枕骨大孔疝死亡。案發時莊某立和盧某瓊都未滿18周歲,屬未成年人。當地檢察院對莊某立和盧某瓊等人提起公訴,期間,王某友母親戴某向縣法律援助處申請了法律援助,由該縣法律援助處工作人員幫助其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索賠,后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當地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莊某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二、被告人盧某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莊某立、盧某瓊、陳某金、張某軍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友及其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共計人民幣87042.1元。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未成年人莊某立、盧某瓊等人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在本案中,莊某立提議毆打王某友,盧某瓊等人同意并參與毆打導致王某友死亡,莊某立與盧某瓊等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莊某立系主犯,盧某瓊等人系從犯,又因案發時莊某立和盧某瓊都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故法院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判處莊某立有期徒刑13年,判處盧某瓊有期徒刑6年。
其次,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王某友被莊某立等人毆打致死,莊某立等人侵犯了王某友的生命權。王某友死亡后,其母親戴某有權請求莊某立等人承擔侵權責任,莊某立等人應當承擔王某友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較為妥善地安撫了受害人家屬的情緒,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做到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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