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無故被下崗,訴諸法律獲補償
2018-06-25 15:28:18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許某、王某、陳某等8人于1989年與某電信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一直在該電信公司工作。2000年初,新領導上任后,無任何理由便將這8名女職工解聘。許某等8名女職工多次與電信公司協商,要求依法獲得補償,但雙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許某等8名女職工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電信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受理了該案件,經審理,判決解除電信公司與許某等8名女職工的勞動關系,電信公司支付給許某等8位女職工經濟補償金等。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電信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女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電信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除勞動者存在法定情形而導致合同解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許某等8名女職工并不存在違約或違法的情形,因此電信公司解除與許某等8名女職工的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由于電信公司違法解除與許某等8人的勞動合同,因此,許某等8人依法有權要求電信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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