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打死,時隔數年獲賠償
2018-06-25 14:58:32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高某的丈夫在2002年9月被朱某等7人當作盜賊打死,經省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朱某等7人判處了刑罰。當地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時,高某向該院遞交了附帶民事訴訟訴狀。2002年12月,當地人民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規定,將該案卷宗材料包括附帶民事訴狀一并移交省檢察分院,但因案件材料交接方面的原因,省中級人民法院一直未對民事訴訟部分進行審理。2006年9月,高某等5名原告單獨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朱某等7名被告一次性賠償給高某等5名原告喪葬費7081元、死亡賠償金60080元、被撫養人的生活費63084元,以上3項共計人民幣130245元。但朱某等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1年的法定時效,應視為自動放棄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依法予以駁回。
2006年11月,當地法院依法對高某等5名原告訴朱某等7名被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做出判決,判決7名被告支付高某等5名原告賠償費共計100448.5元。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2006年高某起訴朱某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在本案中,2002年9月,高某的丈夫被朱某等7名被告打死,高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即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形,高某在2003年9月后起訴朱某等7名被告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高某喪失勝訴權。但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本案中,高某已于當地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時,向該院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狀,2002年12月,當地人民檢察院將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移交省檢察分院,但因案件材料交接方面的原因,省中級人民法院一直未對民事訴訟部分進行審理。因此,訴訟時效從高某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之日起中斷,2006年高某起訴朱某等7名被告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未喪失勝訴權,法院也支持了高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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