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居女子遭遇性騷擾,如何應對?
2018-06-25 14:57:48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王某,女,38歲,丈夫和孩子常年在外,王某獨自在某鎮居住。自2008年5月始,同村村民張某經常在深夜到王某的住處敲門、敲窗,長期以淫穢語言騷擾王某。2009年12月的一個晚上,張某甚至把王某家里的電源切斷,闖入王某家的院子對其進行騷擾,王某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2010年1月,王某找到市婦聯尋求幫助,婦聯立即聯系派出所了解情況,并協同派出所依照法律程序對張某進行談話教育。村委會也積極配合工作,并書面通知張某對其進行教育。張某表示知錯,不再騷擾王某。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到性騷擾的相關問題。性騷擾目前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標準,一般來說,性騷擾是指侵犯婦女人格尊嚴,給其造成心里恐懼、感受敵意,或者感到屈辱,其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性騷擾行為必須帶有性色彩,以性為目的;二是性騷擾行為對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歡迎的;三是性騷擾行為對承受者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005年12月1日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在我國法律中首次提出了“性騷擾”的概念。
在本案中,張某長期深夜騷擾王某,王某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張某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此外,張某闖入王某院子對其進行騷擾的行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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