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出面協調,女童權益得維護
2018-06-25 14:57:15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12年9月,陳某2歲大的女兒在縣某民辦幼兒園被保育員打成外傷。受害人父母報案后,派出所要求受害人父母與幼兒園負責人協商,但雙方協調不成。當地教育局出面協調也未成。
一周后,該縣婦聯接到電話,電話里陳某要求縣婦聯幫助協調。要求:一、幼兒園老師給女兒安慰,消除孩子心理障礙,讓女兒早日回園上學;二、給予經濟賠償4000~5000元。縣婦聯與教育局溝通后,了解到孩子只是受了點皮外傷,又聯系了幼兒園負責人了解園方意見,尋找雙方平衡點。縣婦聯建議雙方以解決問題為目的,各自退讓一步。在多次跟雙方協調后,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2012年10月,在派出所幼兒園負責人與孩子家長簽署了調解書,幼兒園一次性賠償2000元給家長,并全額退還孩子報名費1500元。雙方表示對調解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幼兒園保育員打傷幼女,構成民事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在本案中,陳某女兒未滿3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被幼兒園保育員打傷。保育員是幼兒園的工作人員,保育員的行為說明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幼兒園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婦聯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幼兒園一次性賠償2000元并全額退還報名費1500元,雙方對調解結果都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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