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幼女罪難逃,從重處罰方有效
2018-06-25 15:11:50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的一個下午,丁某在回家路上經過村頭池塘時,看到周某(9歲)和兩個妹妹在玩耍。他以叫周某到其家拿絲瓜為借口,把周某騙到家里,然后把周某抱到床上實施強奸,此事被周某的母親李某發現后報案。
法院根據丁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丁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丁某涉嫌強奸罪。我國注重對婦女尤其是幼女的保護,對侵犯幼女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國家一直持高壓打擊態勢。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在本案中,丁某將年僅9周歲的周某騙到家里將其強奸,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由于周某未滿14周歲,故應對丁某從重處罰,故法院綜合上述情節判處丁某有期徒刑6年,不僅有利于促使丁某改過自新,也有效打擊了侵犯幼女人身權利的犯罪,保護了幼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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