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履行法院判決,毆打前妻被判刑
2018-06-25 14:59:04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符女士1992年與高某結婚,婚后育有兩個子女。后來,高某出軌,并于2006年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同年7月,法院判決解除高某與符女士的婚姻關系,雙方各撫養一個孩子。在財產方面,一審法院駁回了符女士提出分割婚后生活期間所種植的橡膠樹850株的訴訟請求。符女士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省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符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其享有425株橡膠樹的所有權。高某無視法院的終審判決,連續切割法院判給符女士的橡膠樹,符女士多次發現前去制止時,均遭受高某的毆打,還兩次被毆打成輕傷住院。
2010年4月,符女士在當地婦聯的幫助下,以高某損害其財產和侵害其人身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立案受理后,判處高某有期徒刑8個月,賠償符女士財產損失4588元,并處罰金1000元。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省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符女士享有425株橡膠樹所有權,維護了符女士的合法權益;二是高某連續切割法院判給符女士的橡膠樹,侵犯了符女士的財產權,其毆打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本案中,符女士與高某婚姻期間種植了850株橡膠樹,該850株橡膠樹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省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符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符女士享有425株橡膠樹所有權,維護了符女士的財產權益。
其次,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省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符女士享有該425株橡膠樹的所有權,高某無視法院的終審判決,連續切割法院判給符女士的橡膠樹,侵犯了符女士對橡膠樹的所有權,侵犯其財產權益,高某依法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高某賠償符女士財產損失4588元。
再次,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在本案中,高某兩次毆打符女士致其輕傷,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因此法院判處高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有力打擊了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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