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虐待幼女也違法
2018-06-25 14:59:19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家住某村年僅5歲的小芳,只因為將弟弟的東西弄丟,就遭到母親張某毆打。由于害怕,她偷偷從家里跑出來,后被好心人發現后報案,送至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員發現孩子的雙臂有多處燙傷痕跡,從腳踝到大腿的位置還有一塊塊的瘀青,背后至臀部有一道道被抽打的傷痕。小芳告訴工作人員,手臂上的傷是她母親將她綁起來后用打火機燙的,腿傷是被母親用鉗子夾的,頭上的包是被母親扯著耳朵往墻上撞造成的。
【案例點評】
本案中張某經常毆打年僅5歲的小芳,不僅違反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且情節惡劣,涉嫌虐待罪。
首先,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在本案中,張某作為監護人不僅沒有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小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還經常虐待小芳,其行為違反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此外,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做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為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或產婦等。在本案中,年幼的小芳經常被張某虐待,導致其心理恐懼,產生心理陰影,離家出走。根據小芳身上的多處傷痕及其嚴重程度,可以認定張某的虐待行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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