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實施搶劫,法院依法辦案
2018-06-25 15:13:29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13年6月的一個晚上,黃某東、黃某鳳、黃某江、黃某武同陳某軍(另案處理)經過商量后,手持砍刀在路邊守候,欲攔運沙車實施搶劫。約23時許,李某風駕駛運沙車行至該處時被攔停。隨后,黃某東、黃某鳳在運沙車車頭附近攔阻,黃某江持刀在車旁邊支援,黃某武持刀向駕駛室內的李某風實施搶劫,在搶得600元后將該運沙車放行,5人得手后將搶來的贓款均分。2013年7月,黃某東、蘇某、孫某經商量后,攜帶斧頭和砍刀各一把在公路邊守候,欲攔運沙車實施搶劫。凌晨3時許,張某海駕駛運沙車途經交叉口處時被攔停。蘇某、孫某在運沙車車頭附近攔阻,黃某東持刀向駕駛室內的張某海實施搶劫,在搶得40元后將該運沙車放行,所得贓款3人用于揮霍。經查明,案發時他們均未滿18周歲。
再查明,2013年7月6日,蘇某到案后主動揭發同案人黃某東、黃某鳳參與搶劫的事實,并于2013年7月7日14時許,按公安機關的要求打電話將同案人約至一茶館將其二人抓獲。黃某江、黃某武、孫某于2013年9月23日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搶劫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黃某東等6人賠償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判決如下:
(1)被告人黃某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
(2)被告人蘇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3)被告人孫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2000元;
(4)被告人黃某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000元;
(5)被告人黃某武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000元;
(6)被告人黃某鳳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000元;
一審宣判后,6位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
第一,黃某東、蘇某、孫某、黃某江、黃某武、黃某鳳的行為已構成了搶劫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本案中黃某東等人多次結伙作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
第二,由于黃某東等人犯罪時均未滿18周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于黃某東、蘇某、孫某、黃某江、黃某武、黃某鳳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系初犯、偶犯,且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此外,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對違法未成年人的處罰。未成年罪犯是一個身心尚未成熟的特殊群體,他們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但其主觀惡性不深,可塑性強,對其進行教育、挽救尤為重要。人民法院通過幫教措施,減輕未成年罪犯的思想包袱,幫助其樹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氣,以便順利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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