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婦女,法律決不輕饒
2018-06-25 15:30:03 評論:0 點擊:292
【案情簡介】
2011年5月的一天,陳某和被害婦女方某同去參加朋友婚禮期間,兩人獨自在平頂房上聊天時,陳某強行摟抱方某,用手將方某的衣服后領口扯破。當時被害人方某拼命掙扎、反抗并呼喊,但樓下有播放的音樂聲和鞭炮的響聲,沒有人聽到呼救。方某又幾次拿出手機撥打朋友的手機,企圖呼救,但均被陳某阻止通話。為逃避侵害,被害人方某被迫從屋頂爬到窗戶遮雨板上,并從2.9米高的遮雨板上跳下,致左橈骨遠端、尺骨莖突骨折。經報警,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事發后經法醫檢驗:方某系摔傷致左橈骨遠端、尺骨莖突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
案件進入當地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在猥褻被害人方某的過程中,不顧方某的反抗、掙扎和呼救,并多次阻止方某撥打手機呼救。被害人方某從屋頂跳下摔傷,是因為其下樓的唯一通道已被陳某堵住,害怕遭到陳某繼續侵害,被迫無奈才從屋頂跳下摔傷,并非意外或者過失造成,且陳某猥褻婦女情節嚴重。雖然陳某家屬賠償1000元給被害人方某,但不能取得被害人方某的諒解,且其悔罪表現差。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是強制猥褻婦女罪的法律問題。
猥褻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猥褻婦女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他人的性欲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陳某與被害人方某在房頂聊天的過程中,不顧被害人方某的反抗、掙扎和呼救,強行摟抱被害人方某,用手將方某的衣服后領口扯破,猥褻并多次阻止方某撥打手機呼救。方某害怕遭到陳某繼續侵害,為求自保被迫從屋頂高處跳下摔傷。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認定陳某猥褻婦女情節嚴重,因此法院一審判處陳某觸犯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該判決有效保護了婦女的人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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