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兒園摔傷,向法院起訴得賠償
2018-06-25 15:29:30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21日下午,某甲在某幼兒園因故不慎從教室樓梯摔到一樓。某甲摔傷后,幼兒園的老師迅速將某甲送往醫院急診,由于傷勢過重,當晚轉送至市人民醫院診斷:1. 腦挫裂傷;2. 左頂骨骨折;3. 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4. 左頂頭皮下血腫。某甲住院治療13天,花去醫療費8816.27元。某甲出院后,其于2011年1月5日到省人民醫院復查,檢查費500元。某甲的家長與幼兒園因協商賠償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幼兒園賠償某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88692.27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一、幼兒園賠償某甲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29332.27元;二、幼兒園賠償某甲報名費779元,傷殘等級鑒定費700元;三、駁回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甲與幼兒園均不服,二者都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幼兒園應賠償某甲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3327.27元(醫療費14673.27元+護理費30000元+殘疾賠償金550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交通費2000元+營養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133327.27元)。故判決: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幼兒園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某甲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3327.27元;三、幼兒園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某甲報名費779元;四、駁回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幼兒園的上訴請求。
【案例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本案是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案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某甲系6歲幼兒,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某甲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使某甲在幼兒園教室的樓梯處摔倒造成人身損害,幼兒園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某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幼兒,本案的歸責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在確定幼兒園的過錯時,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幼兒園只有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才不承擔責任,否則,應當推定該幼兒園具有過錯,其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認定該幼兒園構成侵權責任。
第二,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時如何確定賠償項目?!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以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某甲因人身遭受損害請求賠償的項目,二審法院的判決較一審判決更為合理。包括:交通費,某甲從地方市醫院轉院到省城醫院進行治療,期間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營養費,某甲尚屬幼兒,經鑒定其顱腦損傷構成九級傷殘,為其今后身體的康復治療,加強必要的營養實屬人之常情;精神損害撫慰金,某甲所遭受的身體傷害對其身心健康及其未來的成長,必然會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給予一定的金錢補償予以安撫,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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