匕首傷妻,被判故意殺人罪
2018-06-25 15:28:47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彭某在與妻子吉某發生家庭爭執后,妻子一氣之下回到了娘家。彭某帶著一把匕首乘車追到妻子娘家,找到吉某,要求吉某跟其回家。吉某不肯,二人因此發生爭吵,吉某的姑姑、四叔聞訊趕到現場勸阻。彭某在爭吵過程中受到吉某等人的言語刺激,遂產生了殺害吉某的念頭,并用隨身帶來的折疊匕首朝吉某的頸部等處捅去。吉某四叔見狀即上前勸阻,在阻攔過程中也被彭某用匕首割傷右胸部。后彭某被吉某四叔及在場的群眾制止,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后立即將彭某帶到公安機關。
經法醫鑒定,吉某頸前區損傷,評定為輕傷;右鎖骨處損傷,評定為輕傷。吉某四叔右胸部損傷,評定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彭某主動要求吉某姑姑報案,并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的處理。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及其社會危害性,判決彭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公訴機關沒有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彭某因家庭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糾紛,因情緒激動而蓄意殺害吉某,并實施了殺害行為,持刀連續捅向被害人頸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彭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吉某四叔及在場群眾的制止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此外彭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因此法院最終充分考慮了本案的主客觀情況,判決彭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并判處有期徒刑3年。群眾問題無小事,如何妥善解決此類民間糾紛,相關職能部門應介入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的范疇。要開展基于社區的婚姻家庭教育咨詢,建立平等、文明、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要形成長效的調解工作機制,及時了解群眾的思想動態及產生的各類民間矛盾,將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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