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沒份,婦女依法維權
2018-06-25 17:16:28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張某、卞某是某村村民,后來嫁給了外地人,兩人各生育了兩個孩子。但是張某和卞某未將戶口遷出,且一直生活在該村,她們的孩子自出生以來一直跟隨母親生活,因此,該村在劃分責任田、分配集體土地租金、退耕還林款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都給予她們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權利及待遇。2008年村委會換屆后,以她們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為由,剝奪了其享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在2009年1月、4月兩次分配退耕還林款和土地租金時,不再分配給她們每人退耕還林款51元人民幣和土地租金75元人民幣。
張某、卞某將村委會訴至法院,請求發給她們及其子女共6人退耕還林款和土地租金費每人126元,共計756元。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點評】
被告的做法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張某、卞某雖然出嫁到外地,但其戶口及子女的戶口都在該村,均為村委會成員,屬于該村村民,應該享有平等的分配權。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此,原告的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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