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到女方家落戶,可分得征地補償款嗎?
2018-06-25 17:14:40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婦女王某與吳某結婚后,男方落戶女方村莊,并育有子孫5人。2010年7月,該村按照提留地轉讓款分配方案,分配給每位村民38000元提留地轉讓款時,以王某結婚后男方落戶本村、是上門女婿為由,將王某一家7口排除,致使7人未分得分文征地補償款。2010年8月16日,王某一家以該村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查明:原告王某自出生起一直生活在該村,在1980年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到戶時隨其母親李某取得村里的承包責任田。1989年原告王某與吳某在外地登記結婚,王某的戶口未曾遷出,吳某戶口1993年隨王某遷入該村,吳某也一直在該村民小組居住生活,參加勞動。王某的丈夫、子女、孫子共6人戶口均跟隨王某登記在該村,并一直在該村生產生活。王某在承包被告責任田期間一直履行承包經營戶應盡的義務。
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判決,限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王某、吳某及其子孫等7人每人提留地轉讓款人民幣各38000元,共計266000元。
【案例點評】
農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補償費,在性質上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原告王某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隨其母親李某取得村里的土地承包責任田,履行了土地承包戶應盡的相關義務。雖然王某1989年與原告吳某在外地登記結婚,但其戶口未曾遷出,一直在被告集體經濟組織里參加生產,在被告居民小組居住生活。原告吳某與王某結婚后于1993年將戶口遷入被告居民小組,生育子女,自成家立業(yè)以來一直履行該村集體義務,并在被告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原告王某、吳某及其子孫等7人屬于嘉積鎮(zhèn)該村成員,具有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各方面,依法享有村民小組成員的權利。因此,他們按份所得征地款、征地安置費等,村民小組應如數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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