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過世耕地被占,法院幫婦女維權
2018-06-25 17:12:50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1997年12月31日,邢某的丈夫與村委會簽訂《家庭承包耕地合同書》,承包該村耕地20畝,期限30年。2002年4月,得到邢某和其丈夫的同意,丈夫的三哥吉某幫忙將這20畝耕地出租給他人種植香蕉。同年11月,邢某的丈夫患病過世,從此邢某帶著剛滿3歲的孩子相依為命,艱難度日。不料,吉某認為邢某是婦女,無權承包該土地,遂將20畝耕地據為己有,并聲稱在2006年已重新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邢某與吉某多次交涉未果,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并依法及時作出判決:確認原告邢某享有20畝訴訟爭議地承包使用權及相關權益,切實維護了婦女兒童的權益。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兩個,一是邢某在丈夫去世后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權益;二是吉某將20畝耕地承包經營權據為己有是否合法。
首先,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此邢某丈夫雖然去世,但邢某仍然屬于該村委會的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的權益。 其次,由于邢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在丈夫去世后,她仍享有已承包的20畝耕地的承包權益。吉某強行侵占邢某承包的土地侵犯了邢某的財產權,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支持邢某的訴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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