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身份如何認定并分配征地補償款?
2018-06-25 17:12:24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黃某出嫁前是某村農民,出嫁后戶口未遷移至夫家,也未在夫家集體經濟社分得土地,并且她一直在娘家生活。因建設需要,該村委會第一經濟社集體部分土地被某公司征用,收到土地補償款后,村委會分幾次發給本經濟社的村民,每人共計人民幣17119元,但卻以“鄉規民約”里面規定的已出嫁婦女不能享有該土地補償費為由,拒絕發給黃某該補償款。為此,黃某訴至縣法院,請求參與分配。2010年2月5日,經法院調解,最后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某村委會第一經濟社同意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補償款人民幣12000元。
【案例點評】
本案中,黃某雖出嫁外地,但戶口未遷移,也未在夫家集體經濟社分得土地,且黃某也一直在該村第一經濟社居住生活,因此黃某仍應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以其婚姻關系的建立而認定其失去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對象是具有被征收土地所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因此,黃某應享有分配被征收土地補償款的資格。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此,該村委會第一經濟社以所謂的“鄉規民約”為理由拒絕支付補償款是違法的,出嫁女最終運用法律武器討回了屬于自己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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