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婦女土地權益理應受保護
2018-06-25 17:14:08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王某,女,離異,無子女。2008年,王某前夫村里土地被征用建設,村民每人可分配近萬元補償款,但村民小組拒絕了王某的分配要求。理由是王某已離婚,沒有在村里生活。王某認為,既然她的戶口還在該村里,就有權得到補償款。于是,王某便向鎮、市有關部門反映這一情況,市婦聯與相關部門協調未果,建議王某向法院起訴該村民小組。市法院接到訴訟后非常重視,多次召集村民小組負責人調解,但村民小組態度強硬,仍舊不同意分配給王某征地款。最后法院依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男女平等待遇相關規定,判決村民小組支付征地補償款給王某。目前王某已通過法院執行庭領取到了征地補償款。
【案例點評】
由于“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存在,農村出嫁女、外來媳婦、離異和喪偶婦女的權益易受侵犯。
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村民小組認為王某離婚后就不是本村村民,不分配土地征用款的做法明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法院的判決合法合情,維護了王某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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