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配偶死亡,另一方可否享有房屋所有權?
2018-06-25 17:13:54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女,41歲。被告陳某,男,50歲。1998年,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父親陳某京登記結婚,雙方均屬于再婚?;楹?,原告隨被告父親陳某京居住在陳某京所有的房屋中。2006年12月間,被告父親陳某京向法院起訴與原告離婚,后陳某京于訴訟過程中死亡。法院作出裁定,終止審理。在此期間,王某一直居住在陳某京所有的房屋中。2009年,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居住的上述房屋歸自己所有,并責令王某立即騰退出上述房屋。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認為:陳某因在二審中死亡,故雙方婚姻關系未經合法解除,王某作為陳某京的遺孀,與陳某是繼母子關系,其仍享有房屋的居住權。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級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2010年,陳某將王某從該房屋中趕走,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居住權。
原告王某起訴至法院后,法官們多次到某鎮現場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先后制訂出租房、建房等多種方案。在租房、建房等方案被否決后,法官繼而轉為做陳某的工作,爭取一次性讓其對王某作出現金補償,徹底化解這一矛盾。經過法官們不厭其煩、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解,陳某終于同意將補償款由8000元增至90000元。
2012年1月,經法院調解,確認房屋歸被告陳某所有,陳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住房補償款90000元。王某領取住房補償款后,放棄房屋的居住權及其他權利。
【案例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王某與陳某京的婚姻關系是否自動解除;二是王某對該房產是否可主張權利。
首先,由于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陳某京死亡,法院終止審理該離婚案,故雙方婚姻關系未經離婚訴訟解除,但雙方的婚姻關系因陳某京的死亡自動終止。其次,王某對陳某京所有的房產享有繼承權。王某作為陳某京的配偶,對陳某京的遺產享有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權,也就是說,王某有權繼承陳某京的遺產。但由于王某在起訴時沒有提出對房產的繼承與分割問題,法院通過調解,由陳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住房補償款90000元,既化解了雙方的矛盾,又保護了王某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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