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獨生子女可以領取雙份土地補償款嗎?
2018-06-25 17:13:25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王某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某村。1991年王某與房某結婚,并于次年生育男孩王小小。房某及婚生男孩王小小均于2000年辦理常住人口登記卡,落戶該村,一家三口一直以來在該村居住生活,承包集體土地經營至今。2005年5月27日,王某和房某遵守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政策,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1年間,市政府為擴大建設公路,征用該村委會集體土地6.19畝,每畝63000元,總價款389970元。2012年3月21日,該村召開村民會議表決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決定按田畝和人口分配征地補償款,田畝占40%,人口占60%,合計每人分得1800元。王某和房某請求村委會按照該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對于農村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1人份額,要求給予增加分配1人份額1800元時,該村村委會認為,王某雖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是領取該證書的時間不是孩子出生當月,而且王某全家已辦理低保、獨生證、殘疾證,獲得了相應的照顧。因此,不同意給予增加1人份額。雙方協商無果,王某和房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王某和房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該村委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王某、房某支付增加1人份額征地補償款人民幣1800元。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王某與房某要求村委會雙倍支付獨生子女土地補償款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促進計劃生育,我國在制定法律、法規時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獎勵和照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第二十九條規定:“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根據該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1人份額。因此,本案中王某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在分配征地補償款時請求增加1人份額符合法律規定,村委會雖然依照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對獨生子女家庭不給予增加1人份額的分配,但由于該村民會議的這一項決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無效決議。法院支持王某和房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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