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割裂婆媳情,婦聯力助釋前嫌
2018-06-25 17:13:40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陳某現年80歲,育有兩兒一女,大兒子與女兒在老家生活。陳某丈夫早年去世,1989年,陳某隨小兒子到外省某縣生活,小兒子于2010年已去世。陳某小兒子曾在縣城附近買過一塊地,2011年,那塊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補償城區1套兩房一廳的房子安置居住和幾十萬元。2012年陳某的小兒媳楊某和孫子搬到新房居住,把陳某安排在朋友廢棄的破房子里,只是送一些米給老人,不買菜。破房子沒水沒電又漏雨,陳某年紀大,生活很困難。陳某的弟弟多次跟其小兒媳楊某交涉,要求接陳某回新家住,但楊某卻說她現在的工作是包吃包住,周一到周五都不在新家住,擔心婆婆記憶不好看不好新家,婆媳關系日益緊張。而陳某生活在老家的大兒子身體不好,女兒已離婚,日子過得很艱難,無力照顧陳某。后經縣婦聯做楊某的思想工作,楊某另租一套房子給陳某住,新租的房子居住條件比原來好很多,而且離楊某新房子較近,楊某答應會按時送米、送水、送吃的給
婆婆陳某。陳某也理解楊某的實際困難,滿意調解結果。
【案例點評】
本案因房產產生爭議,楊某在丈夫去世后,因土地征用得到安置房產一套,但考慮到婆婆陳某年歲已高,記性不好看不好家,將陳某拒之門外,因此產生爭議。
從法律方面來看,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父母對子女遺產繼承的問題。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是子女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即父母有權與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共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本案中,陳某的小兒子在縣城附近購買一塊土地,在小兒子去世后,該土地中屬于陳某小兒子的份額是其可以繼承的遺產,應當由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母親、配偶及兩個兒子4人按均等份額繼承。后因政府征用,政府在城區補償1套兩房一廳房子安置居住和幾十萬元,其中,對該房產和幾十萬元補償款中屬于陳某小兒子的遺產份額,陳某有權繼承,而兒媳楊某在未將陳某應當享有的份額分給陳某的前提下,自己和兩個兒子搬到新房居住,而把陳某安排在朋友廢棄的破房子里,侵害了陳某對房子和補償款享有的正當權益。孝敬父母、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通過婦聯的調解,兒媳楊某另租一套房子給陳某居住,并按時送米、送水、送吃的,這樣既避免了分割財產可能產生的矛盾和婆媳感情割裂,也照顧到老人的衣食起居,雙方對結果都很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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