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依法維權,討回征地補償款
2018-06-25 17:14:54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葉女士是D市某村人,自己原有1.3畝地。1985年,葉女士結婚,丈夫戶口隨她遷入該村。婚后葉女士生育了一男一女。從結婚至今,葉女士和兩個子女的戶口一直在村里。1992年,市政府征用該村土地付給村委會征地款。2007年8月30日,村民小組決定向本村18歲以上的村民發放土地補償款每人2000元,葉女士卻沒有得到這筆錢。她多次追索,村民小組以其出嫁,不符合村規民約為理由,拒絕支付土地補償款。
2008年葉女士將該村民小組起訴到法院,請求村民小組支付土地補償款2000元。法院最終判決村民小組向葉女士補發土地補償款2000元。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侵犯婦女合法財產權益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村民小組以“葉女士已出嫁,不符合村規民約”等理由拒絕支付土地補償款是違法的。葉女士要求村民小組支付2000元土地補償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葉女士還可以為其丈夫、子女各爭取2000元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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