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諸法律,“外嫁女”拿回補償款
2018-06-25 17:15:22 評論:0 點擊:387
【案情簡介】
唐某等82人均為某村“外嫁女”,但戶口一直未遷出,合作醫療、計劃生育屬該村委會管理。2007年初,某有限公司電廠征用了該村集體所有地,村委會先后向村民發放了每人1300元的征地補償款,但未分給“外嫁女”。唐某等82名“外嫁女”為了討要說法,將此事上訪到婦聯,請求婦聯出面幫助解決。
經查明,原告唐某等82人均是該村的“外嫁女”,她們出嫁后,戶口并未遷出該村。2009年春節前后,該村第二次向村民發放土地征用補償款,每人500元,在發放過程中,有的“外嫁女”已經領取該款,但唐某等82人沒有領到,且沒有被列入發放對象統計上報,故引起糾紛。婦聯認為唐某等82人應該與村民享有平等的分配權,建議唐某等82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此案最終經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某村委會支付給原告唐某等82人應得的土地補償款。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雖然我國在保護婦女的土地權益方面作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外嫁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界限仍留有法律空白。司法實踐中,“外嫁女”以原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戶口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應當認定其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案中,唐某等82人戶口一直未遷出該村,合作醫療、計劃生育屬該村委會管理,村委會拒絕支付唐某等82人的土地征用補償款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唐某等“外嫁女”在婦聯的幫助下訴諸法律,拿回了屬于自己的補償款,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