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弱女子離婚放棄索賠
2018-07-02 11:16:09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梁某1990年與王某結婚,兩人育有一兒一女。2002年王某隨父親在鄉下承包土地發展農業,全家經濟控制權掌握在王某父親手里,梁某需要購買生活用品也總是百般懇求才能要到少量錢。逢年過節時,王某只給梁某50元錢,梁某為此多說幾句,便遭到王某的毆打,甚至還被關禁閉。2007年,梁某忍無可忍,逃回城里的姐姐家,梁某沒有生活來源,只好在外打雜工,維持生活。王某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判決不予離婚。梁某和王某的兒子因缺少管教,于2009年初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事后,梁某得知王某起訴離婚,便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放棄一切經濟補償。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糾紛。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作為丈夫的王某,經常毆打妻子,甚至把妻子關在小房間里,已經構成了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的一種嚴重違法行為,通常表現為丈夫對妻子實施毆打、禁閉等行為。面對家庭暴力,婦女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選擇正確的手段制止家庭暴力。本案中,作為妻子的梁某,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本可以向當地司法所、婦聯組織、村民委員會求助,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但是軟弱的梁某卻一直選擇默默忍受,這樣反而縱容了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行為,使他變本加厲。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離婚救濟制度之一,是離婚的一種善后措施,它有利于保障離婚后生活困難一方的利益,防止一方尤其是婦女因離婚而陷入貧困。本案中,梁某離婚時沒有經濟來源,生活困難,有權利要求王某給予相應的經濟幫助。遺憾的是梁某并沒有提出權利要求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在離婚時,梁某本有權利要求王某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梁某需證明王某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并給自己造成了損害。這就要求受害人要注意保存證據,比如醫療診斷書、傷情鑒定書、公安機關的出警證明、婦聯、村(居)委會的調查、調解記錄等。
本案中,梁某離婚時,除有權分割夫妻共有的財產外,還有權向王某主張損害賠償和經濟幫助。但是,軟弱的梁某在自身沒有生活來源、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卻放棄了這些權利要求,放棄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會,實在是令人遺憾。這個案件也啟示廣大婦女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不要軟弱,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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