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保護傘,婚內犯罪應負責
2018-07-02 11:14:02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2007年4月,被告人符某與妻子李某因家庭瑣事吵架后,李某一氣之下跑回娘家居住。2007年8月,符某到其岳父家勸李某回來,李某不肯。次日凌晨2時許,符某繼續勸李某回家,李某還是不肯,并說要跟符某離婚。符某便從廚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往李某的頭部及身上亂砍。經法醫鑒定,李某面部、背部和雙上肢損傷構成輕傷。
案發后,鑒于符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辦案人員詢問被害人李某是否同意進行調解,李某明確表示不同意。案發之前符某就曾對其打罵,夫妻關系一直不好,所以她才回娘家居住。此次案發后,李某堅決要與符某離婚,并要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符某的刑事責任。最終被告人符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案例點評】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主要表現為家庭某成員對本家庭內另一成員所實施的人身方面的強暴行為,施暴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強者,被害者則多為家庭中的弱勢成員,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會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不僅使受害者身體受到傷害或精神感到痛苦,有的還嚴重損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家庭暴力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遏止,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護自己,那么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便會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如故意殺人釀成惡性事件,給社會帶來更加惡劣的后果,極大地危害社會的安定局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依此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之一,如經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對實施家庭暴力的救濟措施,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夫妻一方,不僅可以要求離婚,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本案中,被告人符某對原告李某有打罵行為,而且還用菜刀砍傷了李某,這是典型的家庭暴力。雖經過法院的調解,但李某不原諒符某的暴力行為。因此,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如李某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法院也應給予支持。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如果后果嚴重則構成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夫妻是家庭中的主要成員,往往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一方對另一方的傷害后果嚴重,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則不因雙方是夫妻關系就不追究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都是由公訴機關直接追究的嚴重刑事犯罪。如果家庭暴力沒有構成刑事犯罪,或者所犯罪刑屬于親告罪,為了保護受害人,法律賦予受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或請求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的權利。本案中,符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不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親告罪范圍,且本案原告李某要求追究符某的刑事責任,因此,符某應對自己的暴力行為承擔刑事責任,7個月的有期徒刑是其罪有應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上,夫妻是獨立的主體,不因結婚而喪失法律人格,雙方都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婚姻不是免責的保護傘,也不是侵害的理由,當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侵害時,都有權獲得法律的保護與救濟,尤其是女性,當其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應像本案的李某一樣,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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