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請離婚嗎?
2018-07-02 11:13:23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女子譚某與胡某系老鄉(xiāng)關系,2009年6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后胡某因家庭瑣事對譚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譚某頭部、面部及身體傷痕累累,同時施以威脅、恐嚇,限制譚某人身自由。經診斷,譚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譚某認為,她與胡某認識時間不長就草率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如今雙方感情破裂。因此,譚某委托律師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發(fā)的離婚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本案中,胡某因家庭瑣事對譚某實施毆打行為,致使譚某頭部、面部及身體傷痕累累,同時施以威脅、恐嚇,限制譚某人身自由等,胡某的行為已然構成家庭暴力。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通常發(fā)生在夫妻之間,表現為丈夫對妻子的施暴行為。家暴行為不僅是對妻子健康權、人身權的侵害,也會給對方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會嚴重傷害夫妻之間的感情,嚴重的甚至會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橐鲫P系的建立和維持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挽回時,應該允許當事人依法解除婚姻關系,這無論對當事人還是社會都是一件幸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法定理由。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引起離婚糾紛,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本案中,胡某在新婚伊始即為家庭瑣事對譚某實施家庭暴力,嚴重地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使譚某對胡某已沒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由于胡某的暴力行為使譚某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如果雙方再勉強維持這段名不副實其的婚姻,對譚某來說無疑是一種傷害。為保障公民的離婚自由,體現人的價值和尊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準予離婚。據此,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合理合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據此,因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離婚的,受害的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訴。離婚損害賠償是對有法定過錯方的一種民事制裁,是對無過錯配偶方的一種救助。通過該制度的實施,可以使無過錯方獲得相應的慰籍,保護弱者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胡某對譚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譚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這些都有醫(yī)院診斷和傷情鑒定可以證明。因此,譚某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完全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遺憾的是,本案中的受害人譚某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并未要求施暴方胡某給予相應的損害賠償。
本案告訴我們,家庭暴力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當家庭暴力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當事人可以訴請離婚,同時也有權要求施暴方給予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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