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殺夫,弱者如何正當維權?
2018-07-02 11:15:55 評論:0 點擊:
【案情簡介】
吳某是一位善良的農村婦女,1990年同蔣某結婚,共生育二女一男。婚后第二年開始,蔣某便對吳某打罵,善良厚道的吳某從不還手,被打罵的次數達上千次之多。吳某身上經常是青一塊、紫一塊,但對蔣某的暴行,她從來沒有報警,覺得“家丑不可外揚”。而最終讓吳某忍無可忍的是蔣某竟然對兩個親生女兒實施性侵。激憤之下,吳某用鐵錘殺死蔣某,隨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不公開審理了該案,吳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不堪忍受丈夫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慘劇。
本案中,吳某本身是一名弱者,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才釀成激憤殺人的案件。而蔣某本身也是一名村霸,橫行鄉里,游手好閑,無惡不作。在村組織、婦聯有關部門無效調解下,無助的吳某選擇了毀滅對方,同時也毀滅了自己。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面對家庭暴力,婦女們切不可容忍和退讓,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吳某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初,本可以向婦聯、司法所、村委會、派出所求助,而不是一忍再忍,以至于對蔣某的家庭暴力形成縱容。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本案中,面對蔣某的嚴重罪行,吳某本可以通過追究蔣某的刑事責任來懲罰蔣某的違法犯罪行為。首先,蔣某的行為構成虐待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本案中,蔣某經常毆打吳某,達上千次之多,情節極為惡劣,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虐待罪。但由于此行為并沒有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后果,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情形,只有吳某向法院控告的,法院才會處理。其次,令人發指的是,蔣某對兩個親生女兒實施性侵,已經觸犯了《刑法》,吳某本可以向公安機關告發,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面對家庭暴力,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受所謂的“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逆來順受、委屈求全。制止家庭暴力,要選擇正確的維權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釀成更大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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